2022年5月18日 ,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錢列陽律師應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邀請,作為“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課程的講師,為北大法學院的60多位碩士研究生講授《證券犯罪實務》。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新教授主持本次授課。
錢列陽律師從政策層面出發,分析了當前國家對于證券犯罪的刑事政策導向,以及在“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態勢下,司法機關對證券犯罪管轄的規定及機構設置的變化。
錢律師認為,對證券犯罪的集中化、專業化管轄為當前的主要趨勢,這也體現了證券犯罪高度專業化、知識復合化的特點。他從制度及實務兩個層面,分享了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法條更迭及在司法實務中遇到的爭議問題;編造虛假信息行為的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區別;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利用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法律邊界;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內幕交易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實務等問題。
錢律師提出,第一、當前司法實踐中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通常只對犯罪主刑的定性和量刑進行審理,而附加刑部分,由于《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實務中控辯雙方通常也不會對附加刑發表意見。但在證券犯罪中,由于當事人的犯罪數額往往非常巨大,導致對其財產量刑的處罰也經常是天文數字,因此在證券犯罪的審理當中,法庭應當給出空間由控辯雙方針對附加刑部分出具相應法律意見。
第二、當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等證券犯罪入罪的數額標準過低。在實踐中,通常只要行為符合傳播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數額幾乎必然達到犯罪的標準,這使得證券犯罪與普通的財產犯罪在數額上沒有實質的區別。
第三、在當前證券犯罪審理的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往往依據證監會出具的《認定函》對“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等重要的構成要件直接定性,且在《認定函》中證監會通常不會闡述認定的理由及依據,也不會派員出庭接受詢問,這使得案件的被告人及辯護人實質上喪失了對“認定函”進行質證的權利。在新《證券法》的修改中,已將證監會對“重大事件”的“認定權”修改為了“規定權”,這在立法上給予了辯護律師更多的空間。
錢律師根據自己多年來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的經驗,向同學們建議,在金融犯罪這個更加專業的戰場上,作為專業的刑事法律人應當對金融行業有足夠多的了解,無論是證券、銀行,還是信托、保險、基金等領域均存在著大量刑法和金融法律法規的不銜接處、立法的空白點和司法實踐中的空缺點都等待著大家的研究。同時也要通過我們的研究不斷發現立法中的漏洞、執法中的扭曲,這也是我們作為法律人的責任。
最后,錢列陽律師以木雕為喻,告誡同學們自我覺知,找到自己人生的“木紋”,在有限的時間里降低“試錯成本”,成就“個人之器”。錢律師鼓勵同學們“走一維的路、讀二維的書、做三維的事、思四維的變化”,找到最適合的職業,成為獨一無二的自己。
錢律師以猶太經典中的一句名言作為結束語與同學們共勉:
有勇氣改變我們可以改變的事情,
有耐心容忍我們不能改變的事情,
有智慧區分前兩者。
——《塔木德》(Talmud)
【瀚林智庫 錢列陽大律師簡介】
錢列陽律師,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獲碩士學位,為中國刑事辯護、金融犯罪領域著名大律師,并在北大、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等十余所著名高校法律學院擔任客座教授和導師。
曾承辦:
"中國私募第一人"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原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某受賄案;廈門遠華公司走私案;e租寶張某集資詐騙案;宏源證券、海通證券、華泰證券職務侵占案等多起在國內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現任: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委員、并在北京市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十余家機構擔任常務理事、秘書長等職務。
兼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兼職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刑事辯護法律實務教研室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導師等15家國內著名高校的客座教授及導師。